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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必看(五)----收房,不仅仅是拿钥匙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11/16 12:34:56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2641

收房,不仅仅是拿钥匙

收房,不仅仅是拿钥匙
    收房纠纷多多
    回顾近年的北京房地产市场,可以说基本上良好,但麻烦也不少。麻烦事的最主要表现,是收房纠纷。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其中缺乏规范的收房标准及依据、相关法律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但也不乏来自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收房的隐患往往是在签约时埋下的。
    收房纠纷的主要事由有:(1)延期交房;(2)房屋质量问题;(3)小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不能兑现;(4)承诺的规划与事实不一致。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今后规划管理部门也要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也要参与竣工验收。按照《规定》,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了避免小区配套设施及环境建设不与房屋同时交付的问题,《规定》中要求住宅建筑要和与其配套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建设同步验收,未能同步验收的,对相应的住宅建设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以上《规定》对于解决收房纠纷起了不小的作用。
    验收材料很重要
    过去,关于收房日的认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一般认为,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数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件,没有出示以上四个文件或者只出示了复印件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因为不动产房屋买卖双方应办理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不能以交付房屋钥匙为生效要件。所以,应以开发商向购房者出示有关文件原件之日作为实际收房日。合同约定的收房日到实际收房日之间的时间应算作开发商的违约期,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向开发商索赔。
    但也有个别判例认为,应把购房者收取钥匙的时间作为收房日,这样认为的理由是:交付商品房钥匙是开发商的主给付义务,交付相关的文件是开发商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延迟,并不影响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这种做法已经得到相关司法解释的肯定,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收房时的隐患往往是签约时埋下的。所以建议购房者签定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以避免收房时产生纠纷。另外,对于已经产生的收房纠纷,建议购房者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商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相应的对策,以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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