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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11/19 12:40:31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7331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一、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可能是因物价的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抚养费减少: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抚养费免除 ,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丧失了劳动能力等。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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