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39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9.06.03 【实施日期】199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契税 【唯一标志】228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