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提示:
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毕业前:就业协议有学生、学校、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利。
毕业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同时终止。
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应注意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约定写入劳动合同。
来自新华网的一篇文章中就形象比喻到,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案例:
小程研究生毕业前与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2万元。毕业后,小程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后他提出离职,在单位要求下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日前,市一中院终审支持小程讨回2万元违约金。 小程是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2004年4月,临近毕业的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及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约定违约责任。同年6月2日,小程被派遣到子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辞职。在上海比亚迪公司要求下,他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
此后,小程将比亚迪股份公司和上海比亚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比亚迪股份公司签订的,上海比亚迪公司无权按照该协议向他收取违约金,因此要求退还这笔违约金。
法庭上,比亚迪股份公司称,小程提前离职违反就业协议,理应支付违约金,上海比亚迪公司代母公司收取违约金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小程的诉请。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因此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主体身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
法院认为,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本案中,小程毕业后,比亚迪股份公司将他派遣到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因此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之间的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后,该公司再要求小程依照该协议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