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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法律保护的区分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11/19 10:16:39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2870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从“中央一套”被抢注成避孕套商标事件谈
      2006年1月6日,福建长乐市金峰镇一名叫李振勇的自然人,委托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中央一套”商标,用于包括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等10种避孕套商品上。此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在新闻界、政府界、法律界、普通大众间引起了悍然大波,形成了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道德观念的冲突,而在事件本质上是一个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对这一冲突,反映了国家立法上的漏洞与不足,也反映了一些权利人对自身商品、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与进步。因此,对商标权与商号权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与探讨很有必要。
     一、商标权、商号权的概念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商标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依法所享有的商标专有权。商号权及企业名称权,有的也叫字号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一般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商号是企业名称组成的核心部分,是在企业名称中企业唯一可以自行设定的一项内容。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联系与区别
商标权与商号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都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特征,如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等,并都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其权利的取得,都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共同性。但又存在许多区别的地方,区别如下:
    (1)商号权的实现不需要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但必须依赖于生产经营该商品的企业或服务提供商;商标权的实现则大多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
    (2)法律依据不同。确立商号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或企业登记法等,商标权的产生依据则是商标法;
    (3)商号权比商标权更具地域性。二者虽然原则上都在注册登记国有效力,但商号权的效力范围更小一些,因为它只有在其所在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有效力;
   (4)商号权无法定时间限制。商号权与商事主体并存,只要该主体存在,商号权就存在,而商标权有法定的期限;
    (5)保护程度不同。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充分一些,有时即使在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济;对商号权的保护则一般限于欺骗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类型与原因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冲突,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冲突,如前面所谈到的中央一套抢注为避孕套商标事件就是这种情况;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这种冲突实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商标权与商号权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主要是
    1. 这种冲突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条块分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块分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
    2. 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以及所含的商号"实行分配登记管理",并只能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级别"在县级、省级、国家级登记,分别在所登记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有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登记后才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号权。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运作主要依靠政府指令,企业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企业也不重视自身的商号权与商标权。
    3. 这一冲突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良好"商誉"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把两家企业误以为是一家或至少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4. 现有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冲突的加剧。《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没有明文禁止将与已有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
    四、商标权与商号权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保护权利在先的权利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一规定是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基本原则,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或字号权〕等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此,在先权利人可以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商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该注册商标。
    五、中央一套抢注为避孕套商标事件维权路任重到远
中央一套这几个字,按照正常人通常的理解与想象,很快便会联想到是中国中央电视台向全世界公开广播的第一套节目,但是这个节目并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会出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中央一套只能视为一种经过简化了的字号或商号,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享有商号权。但这种商号权受到侵害,维权路是很艰难的,主要是商号权按照目前的法律体制,一般需要是同行业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时,国家有关部门才会出面制止的,并且,还需要出现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严重程度。这里的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处理这样的商标权与商号权混淆的案件时,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总之,对出现企业事业单位维护商号权难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立法上无法可依的原因,有国家机关管理上的条快分割,也有企业事业单位本身忽视对商号权的权利保护等等,作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主要在于平衡不同的权利主体的利益.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一方面既要保护企业名称权及商号权,另一方面又要维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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