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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法律实务 |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11/19 10:55:48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3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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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法律实务
一、股权及股权转让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准确地说应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转让,因“股权转让”已成了约定俗成的说法,所以笔者也沿用了“股权”这两个字。那么,什么叫股权?关于股权的含义,法律界有许多不尽相同的表述与界定。笔者认为,股权就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行使主张的权利。股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也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股权作为一种权利的内容有以下这些: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说就是红利的分配请求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表决权、查阅公司帐薄的权利;纠正经营者违法经营的权利;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权利等等,以上是关于股权的概念与内容。而股权转让,就是指股权的合法拥有者将这一权利有偿地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二、股权转让法律实务的内容及操作技巧 毫无疑问,股权转让在公司并购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要收购一家公司,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它的股权买过来。股权转让是一项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大的交易活动,而任何一项股权的转让都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买卖双方都须相当审慎,尽量规避法律上的风险,安全有效地达到目的。特别是从收购方即受让方而言,由于其在信息的掌握上处于劣势,因此更要注意运用法律的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股权转让这一复杂的市场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实现其最终的目的。在整个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须注意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合同主体问题;资产评估问题;陈述与保证问题;债权债务承担问题;涉及国有资产或外商投资时的报批问题;违约责任问题;争议方式的约定问题;跨国公司的收购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一一作阐述与分析。 1、股权转让中的合同主体必须适格。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它的权利能力是有所限制的。作为收购方与出让方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具备主体资格,因此在确认股权转让的主体时应注意:首先是作为受让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可见,该条规定公司对外的总投资不能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在股权转让实务当中,收购方应充分注意这一点,如果股权转让的总价款超过自身的净资产的一半的话,就要相应地调低收购股权的比例了。第二个要注意的问题是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作为法人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成为他公司的股东,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本公司的股东,公司如果可能拥有自己的股份,则意味着该股份失去了最终的归属,这样,无归属的股份极易被某些股东或经营者用来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而公司不能作为本公司的股东。第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事宜需经本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这是《公司法》第35条明文规定的,如果没经过股东会过半数通过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资产评估问题。 公司并购中股权转让的合同主体确定之后,接下来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被转让的客体——即股权的价值问题。一般情况下,可按出资额、帐面值、市场值进行定价,法律有明文规定除外,如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资产股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所谓资产评估,就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工作程度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企事业资产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与结算。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资产评估,就是通过对资产的评价,估算界定产权及其价值的存量与增量,以维护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经济权益。因此,股权转让中的价值评估具有重要意义。国有资产股份对外转让要进行资产评估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因而更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众所周知,在中国的立法上,国有财产与非国有财产的保护是有所不同的,立法更侧重于保护国有财产的利益。而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则更关注小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大股东、小股东在一个公司中的权益是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力来保障的,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应更关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因为小股东在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中是处于相对被动并缺乏控制力的,毫无疑问在正常情况下,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运作,即使没有法律的保护,都较容易通过自身的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过多地强调国资的保护是不公平的。但由于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管公平与否,既然法律规定了国有股份的转让必须评估,则法律实务应遵循这一规定,而且,从市场行为来说:公平地讲无论国有还是非国有,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为了各自的利益都应当以评估的结果作为定价的依据。这种作法能较大程度地保证公平性和稳定性。 3、债权债务承担问题。 因股权转让的形式较多,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所以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买卖双方,都想在签订合同时规避或转嫁风险,以使自己受益。特别是对受让方而言,因其处在一个信息的弱势地位,从而其很难识别其中的法律陷井。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法律上的风险,受让方就要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已经按发起人协议完成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是否已过户到公司名下及股权转让前公司对外的债务问题。如果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上述债务承担问题,会导致受让方因未被告知的新债务问题而起诉的纠纷。在现实操作中,经常可以见到这些案例:有的受让方在受让完毕后,突然接到法院送达的将其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有的受让方接到法院的执行划款的强制执行通知书,稀里湖涂地为转让方偿清债务,而且到底有多少潜在的债务,无人得知,也无从得知,所以说对受让方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受让方可委托律师对目标公司的情况作详细的调查与了解,对转让方各股东的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作调查,在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之前可由律师作出调查问卷请转让人依序回答问题,在转让协议中制定转让人承诺偿还转让协议之前所欠的所有债务的条款,此外,受让方的律师应该要求转让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将其全部所签合同提供出来,供律师审查,并要求转让人作出继续承担转让前所有债务的声明与保证。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是整个交易行为的开始,而在交割日,双方转移股份登记时,才为交易行为的终结。那么,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到交割日这一段时间,对双方而言都是一个相当敏感和慎重的过渡时期。对买方而言,因股权尚未正式转移,未能取得股东的合法地位,从而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就卖方而言,其可能会因为股权即将转移而降低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公司的效益。因此,更应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双方的这一时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债权债务分担的条款中,受让方可争取与转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之前的或有负债完全由转让方承担。此外,收购后若发现有任何以前转让方未揭露的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转让方负责承担。但是,仍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债权人求偿的对象,受让方购买了股权之后,公司仍需清偿该债务,再由公司依股权转让合同向转让方求偿。 4、审核报批问题。 如股权转让中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让或“三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则涉及到一个审批生效的问题。因我国的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向外转让的必须经审批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此外,涉及三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由各级政府中的外经委或外资办等审批;涉及股份制企业中股份转让的,由省级政府中的体改委、国资局、经贸委等审批等等。在上述审批完毕后,方可办理股权过户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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