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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区别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11/20 12:16:31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2695

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新: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

新: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原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新: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

原规定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

新: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股东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新: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资料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查阅。

10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

新: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新: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4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5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

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新:删去上述限制性规定。

16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旧: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新:删去上述规定。

17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新: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8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序

旧: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新:将至少公告3次改为一次;将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改为45日内。

19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新: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

新: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

22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

新: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3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4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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