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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11/20 16:28:01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3108

一、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有: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二、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一)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的。 (253)
 
  非所有人的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或无须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恶意占有。
  
  (二)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169)
 
  
  (三) 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的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202)
 
  
  (四)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处分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200)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三、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1、国家所有权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国家)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间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确认和保护国家所有权方面,我国民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民法不仅确认国家所有权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明确国家和企业对国有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内容,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一般准则,而且以其特有的方法保护着国有财产的完整,保障着国有财产的增值。运用民法的债权制度,保护在国有资产之上形成的债权关系,运用不履行债的责任方式,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和保障国家财产权利的实现,也是保护国有财产的重要措施。
  2、集体组织所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它们相互之间是平等的相互合作关系,集体组织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不同于各种非法人团体的财产权。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集体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抽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一切资产,不得无偿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予以抵制,或依法提起诉讼和提出请求。
  3、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我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破坏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
  社会团体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超越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进行活动。
  4、公民个人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我国,公民个人所有权分为两类:即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生产资料所有权,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其生活资料满足个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无偿平调公民的财产。对于各种非法摊派和收费,公民有权予以拒绝。公民在其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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