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此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劳动者的休息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企业不得以周工时未超过40小时而不给劳动者安排休息日。当然一些特殊行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