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经批准加班的,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应视企业对于加班制度的具体规定而定。如果企业在加班问题上规定,需要员工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的。则未经批准的加班不能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律师点评:
员工需注意,需要加班时,应该按照单位的加班制度进行办理,私自加班的行为,用人单位一般是不予承认的。
案例分析:
王某所在的R外资公司对于加班的流程有着明确规定:“公司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40小时。公司提倡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不提倡加班文化。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员工须向其主管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由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班。”
王某因所在岗位为财务工作,每月提交财务报表之前的几日,工作繁多且任务紧迫,为了及时完成报表工作,王某就在下班后加班。王某觉得每次加班都打书面报告太麻烦,而且自己加班单位领导都是知道的,自己的考勤卡上也有加班时间的记录,因此一直没有书面申报批准。
一年后,王某劳动合同期满,R公司未与其续签,王某对此非常不满,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之前一年在公司的加班工资共计35000元。
公司认为,公司明确规定,所有加班都需书面申请并获得主管签字同意。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工作,王某的加班纯属个人行为,因此拒绝支付王某任何加班工资。
仲裁举证 :
仲裁委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劳动合同》、电子考勤卡记录和工资单。公司方提供了公司关于加班流程的规章制度和其他员工的书面加班申请,申请书上有主管签字同意。
案件结果 :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王某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王某自愿进行的,且公司内部对加班制度有明确的流程规定,而王某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调解不成,最终裁决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