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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假学历骗得劳动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资该怎么付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11/25 12:31:31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3034

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这是在《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的。但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始终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一个疑难问题。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对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于劳动者以假学历骗得劳动合同的,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当参照本单位的标准进行支付。

[案例]:
    沈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不得不进入大城市做一名普通的进城务工人员。看到城市的白领一族拿着高工资,过着富足的生活,沈某越来越不安分于现有的工作。一天,沈某在街上瞎逛,听到有人给办假文凭,于是灵机一动,就办了一张国内某知名大学的本科文凭。沈某拿着假文凭参加应聘,很快就找到了一份高薪的工作。到单位工作后,沈某完全不能胜任单位领导安排的工作,给单位造成了一些损失,领导找沈某谈话,沈某才不得不说出自己的真实文化程度。鉴于沈某以假学历骗得工作的行为,单位做出了开除沈某并赔偿损失的决定。离开单位后,沈某要求单位向自己支付二十天的劳动报酬,请问,沈某的劳动报酬应当按什么标准支付?


[评析]:
    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自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当事人的意志签订的,被依法撤销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重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应该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 在劳动合同因自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实际上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过规定,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予以了明确,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专家点评]:

    由于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的,因此,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之所在。劳动合同有效与否,与劳动者是否付出劳动是两个问题,因劳动者欺诈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合同被宣布无效之前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l法律法规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案例部分摘自: 黄乐平 谢肇煦等编著《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人力资源法律实务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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