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改房上市后向产权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京国土房管物 [2004]348号)规定: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住户负担使用人交费项目。按照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按房改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住户将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后,该房屋的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房产权,新购买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住户应负担全部物业管理交费项目。”
根据该规定,房改房上市交易后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为“新购买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住户”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该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