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售房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物业费由谁承担?
案例:
二中院受理的北京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丝绸公司)与方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涉及公有楼房按房改售房政策出售给个人后物业费承担义务的归属问题。
丝绸公司将一套公有住房按房改售房政策出售给单位职工,后该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丝绸公司认为个人已购买了房屋、现又不在本单位工作,故拒绝交纳该套房屋的物业费,方庄物业公司为此将丝绸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方庄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丝绸公司应支付物业费,丝绸公司不服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而物业管理费中就有应由产权人负担的相关费用。本案中丝绸公司承担物业费的责任范围是其出售的公有住房,不以房主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为交费标准,虽然其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物业管理费中由产权人交费的项目仍应由丝绸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很多单位的公有楼房都按房改规定出售给了单位职工,产权人有变更,有的职工又调离了原单位,交纳物业费问题很复杂,涉及到一系列法规政策的规定,处理时不应只看产权人而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