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的小区,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房屋建筑质量差、发布虚假广告、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面积有误差、房款计算错误等等。这些问题要等广大的业主入住以后才逐渐暴露出来,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开发商已将楼盘销售完毕,对此不闻不问。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业主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但是一些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被发展商告上了法庭。那么业主是否有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呢?
目前存在一个普遍现象,由于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得不完善,真正市场的竞争与运作、发展的格局远没有形成,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依靠开发商,与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开发商自己的部分人马,在盖完房子后摇身一变,直接成立个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楼盘;有些楼盘的开发商,干脆连物业管理公司都不成立,只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些机构的人员、启动资金等大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有些开发商则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有些物业管理机构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还要向开发商分流一部分。此外,有不少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名义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这些物业管理机构大都是通过开发商的关系才得到管理楼盘的业务,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牵连也就顺理成章。
很多开发商在建设与营销的过程中,关于物业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运作与宣传,给人感觉物业管理工作很像是这个楼盘的售后服务工作。例如,很多发展商在广告中,将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有些在促销活动中,还将优惠、免收物业管理费作为一种促销的手段,甚至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条件、标准、内容等写入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就足以使广大的业主认为,物业管理活动是房屋建设、销售的一部分。因此,就有不少的业主会得出一个表面的感受: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其实就是一家人,属于卖方,出了什么问题应该一起承担。
律师点评: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说明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业主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可能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基于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不能将二者等同于同一主体。
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属于物业委托合同纠纷,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进行诉讼时两种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因此业主不能以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来对抗物业公司。业主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应当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缴承担责任,业主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