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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品房的"五证"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11/25 17:27:57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2951

“五证”是指: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城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及批准):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核发)。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关系着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只要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就应尽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法官应当注意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不同,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对出卖人预售资格的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其他预售条件的审查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认为这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冲突。另外,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司法解释第2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视其具备预售资格。这样,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当事人合同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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