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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合同有效条件之意思表示不真实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11/26 11:14:38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6147
违背合同有效条件之意思表示不真实

1、欺诈

        欺诈是指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根据此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生活中的欺诈行为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无履行能力而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等。

        在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其他情况下,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胁迫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为恐惧而订立合同。

        在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其他情况下,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事使行为人收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需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是发生误解的事项,另一方面是误解造成的损失。只有对重大的事项发生误解且误解造成的损失是较大情况下,才称为重大误解。

        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合同性质发生误解。如当事人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用误以为赠与等。②对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如将甲误认为是乙而与之签订合同,尤其是在保证、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③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将布鞋误以为是皮鞋而订立购销合同。④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特级产品误认为是一级产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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