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
(1)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其能力范围内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效力待定,若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为有效。
(2)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为无效。例外情形:获得别人的赠与等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小学生买支铅笔等与其认知能力相符的合同行为,有效。
2、法人
(1)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应视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可视为合同的主体。但是因其订立合同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在无力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承担。
(2)法人的下属部门:企业法人的下属部门(如科室、车间)本身不具备合法的经营活动,只是在法人的授权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无效。如果有企业法人的明确授权,并且下属部门是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订立合同,可以确认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仍是该法人本身。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非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1)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且需要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2)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合同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受合同的约束,
(3)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无权处分时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标的物的处分权,则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