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相应瑕疵出资的股东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目前全国审判实践争议比较大。
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两种情况,瑕疵出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新公司法并未做出规定,最高法与各地审判也存在着出入。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能否以转让合同标的有瑕疵或者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呢?
纵观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并未作出其他限制,但除第三十五条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条仅是关于红利分取及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的规定,并没有作其他特别限制性规定。所以,瑕疵出资的股东仍然有权转让其股权,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应当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