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4/20 15:09:42
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在线咨询: 48948510
实用工具
业务范围
服务承诺
联系我们
 首页 >> 正文  

股利分配请求权之司法介入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11/26 13:11:21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4268
股利分配完全属于公司的自由商业判断范畴,各国公司法一般均赋予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分配决议的权力,不受法律上的约束。但如果大股东自己就任董事并取得高额报酬,或者以与公司进行自己交易等各种方法,就有机会从公司取得盈余而长期不分配股利;或者大股东在公司经营前景良好的情况下,故意不分配股利以达到排挤小股东的目的,而对股利分配是获得投资收益唯一途径的小股东来说,却得不到任何司法救济,无异是极不公平的,故应赋予受害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之诉的权利。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均存在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制度。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分派红利的权力属于董事会。大多数董事会关于是否分派红利的决定是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享有免于被诉的权利。但如果董事会不合理地作为,恶意独断且滥用自由裁量权,扣留红利,法院将使用衡平法上的权利,要求董事会宣告红利。在英国,公司股利的支付须取得公司授权的机构来宣告。公司章程通常规定,公司股利的宣告应当由公司普通股东会会议来宣告,但是公司章程有时也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来宣告公司股利的分配。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股利的分配由公司由公司股东会来决议。日本《商法》第283条规定,公司股利分配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来决议,由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认可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获得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配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即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公司经过一段期间的经营活动,或者产生利润,或者产生亏损,或者收支相抵没有盈亏。当公司出现利润时,应当进行分配;出现亏损时,应当进行弥补。《公司法》第 38条、第47条规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归属于董事会,批准分配方案的职权归属于股东会。因此股东并不具有确定性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分配决议只有经股东会批准,才能使股东的分配请求权得以现实化,其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讼请求权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当然,法院在介入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应当审慎而为,给公司自治留有足够的空间。法院不能以司法权取代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对于公司内部的事务主要应由公司根据章程进行公司自治,只要公司自治的内容无碍于交易安全、社会稳定,即应尊重其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承认公司自治的效力。股利分配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其具体数额则取决于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的自由判断。这种判断往往受股东近期财富最大化和远期财富最大化两种分配理念支配,其本身并无合法与违法之别。此外,股利分配还受制于公司的类别、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状况与税率的变化等因素。因此,许多公司奉行股利率较为平稳的股利政策,即使公司的营利现状不能长期支撑此种平稳的股利政策也是如此。但公司的股东们可能更倾向于以工资、利息、租金等形式分取股利。可见,公司股利分配的时间、数额,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避免司法专横。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公司法虽然将公司股利分配权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股利分配行为完全游离于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股利分配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落脚点应当放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程序性瑕疵上,即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
  ·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城市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征收契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非财产所有人未
·律师析案: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时直管公房和单位公
·公房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交税?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子女抚养 更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监护权如何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执行问题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原则
·赞助商链接
  友情链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诉讼费计算器 北京法律咨询网 彼雪戈品牌策划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服务承诺 - 律师团队 - 业务范围 - 友情链接 -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9号院2号院慎衡律师楼
联系人: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92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