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速算表
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案件类型
缴纳标准
备注
标的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财产案件
≤1
0
+50
1~10
2.5
-200
10~20
2
+300
20~50
1.5
+1300
50~100
1
+3800
100~200
0.9
+4800
200~500
0.8
+6800
500~1000
0.7
+11800
1000~2000
0.6
+21800
>2000
0.5
+41800
离婚案件
50~30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100~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
申请执行
50—500/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执行额(万元)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50
1—50(含)
-100
50——500
+2400
500—1000(含)
+27400
1000
0.1
+67400
保全额(元)
申请保全措施
≤1000
+30
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00—100000(含)
—70
>100000
+520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件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清算后交纳
30万内
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规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