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黄石老下陆的卫某与柯某自愿到下陆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儿子所有,债务2万两人各承担一半。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卫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是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儿子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卫某可以撤销赠与。
分析:离婚协议中有关身份关系解除的协议部分不能撤销,财产协议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当事人之间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财产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否则将会引发新的家庭纠纷,当事人就会利用撤销赠与,即达到离婚的目的,又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将来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例中卫某离婚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其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卫某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但如果离婚协议的财产协议部分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审理后发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可判决撤销协议中的财产部分。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故卫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当其拒绝履行时,其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后法院应当强制执行卫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