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我们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分公司在此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然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数情形下,分公司招录员工通常是不会表明自己的主体资格的,并且多数情形下,劳动者也不会主动查阅分公司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书。
分公司在未经总公司授权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认为,原则上应该是有效的。因为,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另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有以下两点需要考虑:①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作为用人单位仅仅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违反相关约定,依然需要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对于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未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而应该看劳动者的对于相关情形的知悉情况,即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该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则也应该认为有效力,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