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4/26 15:18:45
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在线咨询: 48948510
实用工具
业务范围
服务承诺
联系我们
 首页 >> 正文  

退休金如何计算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1/15 10:03:25 ; 来源:  点击:4530
 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根据参保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储存额、缴费年限计发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的额度越高,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故目前是计算不了您退休时的退休待遇。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其基本养老金的结构是有所不同的: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及中府〔2007〕9号文件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为: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期计发办法。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2、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我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 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3、对2006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时申领基本养老金并已按原办法计发的参保人,统一按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高于部分按本款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时按比例增加的待遇予以一次性补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
  ·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城市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征收契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非财产所有人未
·律师析案: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时直管公房和单位公
·公房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交税?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子女抚养 更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监护权如何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执行问题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原则
·赞助商链接
  友情链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诉讼费计算器 北京法律咨询网 彼雪戈品牌策划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服务承诺 - 律师团队 - 业务范围 - 友情链接 -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9号院2号院慎衡律师楼
联系人: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92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