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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1/15 12:09:15 ; 来源:  点击:2854

体现服务便民保障交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经纪行业管理和存量房交易市场,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市建委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自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这是北京市建委提供便民服务,进行依法管理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

        为了给买卖双方提供便利,房屋管理部门将在各区县交易权属办事大厅设置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到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同时,买卖双方可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对服务窗口和经纪机构网上签约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此外,网上签约的合同信息和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买卖双方可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交纳税费,不再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房屋权属登记受理时权属登记部门可直接调用网上签约信息和转移登记的申请信息,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这减少了当事人信息重复填写、材料提供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缩短办事时间,提高了行政部门的服务效率。

        为防止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保证同一套房屋在网上签约系统中只能有一条有效的签约记录,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可到相应服务窗口办理网上信息注销。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网上签约。

        

        新闻链接

        1.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2.2007年4月北京市建委实施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同年7月,向社会发布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存量房买卖须在中介协会信息网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经纪合同的网上上传。

        3.截至2008年9月底,全市共有20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发布存量房房源信息56367条,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38367笔,占同期存量房转移登记数量的33%。大部分经纪机构通过网签制度的实施规范了行为,但仍存在部分经纪机构不进行网签、虚假宣传、合同欺诈、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为此市建委发布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交〔2008〕577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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