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5/9 4:04:21
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在线咨询: 48948510
实用工具
业务范围
服务承诺
联系我们
 首页 >> 正文  

北京市推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1/15 12:12:03 ; 来源:  点击:2760
  2008-05-14

新版房屋租赁合同为三个版本

        日前,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对《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分为“自行成交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三个版本,并对租赁合同进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存在虚报瞒报相关备案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新版合同将于6月1日起推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机构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市工商局和原市国土房管局推出了《房屋出租居间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示范文本;2004年4月又推出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上述合同文本的出台,规范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有效保护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改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证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对上述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分为“自行成交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三个版本,并将原居间合同的相关内容融合在经纪居间成交版合同文本中;二是修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强化了租赁代理的资金监管;三是简化了合同条款,便于签约操作;四是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明确了房屋出租登记责任,加强了房屋租赁管理;五是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

        自2008年6月1日起,凡租赁双方自行达成房屋租赁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www.beijing.gov.cn)、千龙网(www.qianlong.com)下载。

        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4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非居住房屋租赁的,应继续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经纪机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为简化程序,加快办事效率,凡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均实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变更、注销的或存在虚报瞒报相关备案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违规行为。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
  ·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城市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征收契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非财产所有人未
·律师析案: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时直管公房和单位公
·公房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交税?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子女抚养 更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监护权如何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执行问题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原则
·赞助商链接
  友情链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诉讼费计算器 北京法律咨询网 彼雪戈品牌策划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服务承诺 - 律师团队 - 业务范围 - 友情链接 -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9号院2号院慎衡律师楼
联系人: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92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