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05年10月1日晚,李某约好几位外地回家度假的朋友到一家大排挡吃饭。李某进店找到席位坐下后,便告知朋友先点菜,自己上卫生间。因大排挡的服务员正在用洗洁精拖洗地板,李某仰面滑倒在地,头破血流。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3个月后出院,还留有后遗症。由于李某尚未在大排档消费,大排档拒绝赔偿,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这是一个先合同义务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60条之规定,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都应当赔偿。首先,大排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如实说明和明显警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消费服务合同订立之后,也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尽管当时李某尚未消费,但进餐馆的目的就是为了消费,被摔伤是因为大排挡冲洗地面,致使地面太滑造成的,李某无过错。无论李某是否开始消费,其事实上受到了伤害,说明大排挡未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其次,大排挡违反先合同义务确有过错。大排挡未尽自己应尽的职责和能尽的义务,在用洗洁精拖洗地板时,明知会增加地面的滑性,应当预见顾客极有可能滑倒,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大排挡具有对顾客作出警示的义务,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再次,大排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李某被摔伤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该损失是由大排挡未尽先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大排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