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专家王向前表示,一些用工者无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蔑视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王向前曾作为专家参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他认为,之所以能发生这样骇人听闻的恶劣事件,有多方面的原因,最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些用工者已经习惯唯利是图,不考虑劳动者的权益。
王向前表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织密了法网,但还是没有从立法上彻底解决恶意欠薪问题。具体表现在,没有规定严厉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欠薪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只能要求用工方限期支付,用工方只要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工资,就不会追究任何责任。由于违法成本低,一些单位将工人的工资作为长期无息贷款使用。可以说,立法在“鼓励”欠薪。此外,对欠薪行为,缺少“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而且目前在我国“恶意欠薪”不被视为犯罪。
王向前认为,该事件令人震惊。从目前的信息来看, 仅仅因为农民工讨要70元工钱报警,就差点致人死命,说明一些用工者眼中只有利益,不正视农民工权益。这是“农民工讨薪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被刺农民工高志强今天中午告诉记者,“海姓包工头自称是首钢的人”。那么在民事赔偿方面,高志强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王向前认为,这需要查清“海姓包工头”与首钢的关系。如果他是首钢的工作人员,代表首钢,那么一切赔偿责任应该由首钢来承担。如果他代表独立的、具有用工资格的企业,则首钢不用承担责任。如果他是个人用工,不具备经营资格,则首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向前表示,该规定中的“损害”不仅仅指工资损失,还包括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参照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有治疗和康复说产生的合理费用,还有因误工造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