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7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遗憾的是,该规定仅仅适用于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见《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2、例外情形:
如果在京从业的外地户口女性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那么用人单位就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依据《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文件)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非京籍职工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