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受到极大的冲击,许多企业不得不采取调薪、调岗及解除劳动合同来调整用工管理和减轻企业运营负担,随着一系列新的劳动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职工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上企业对劳动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目前围绕调薪、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许多企业与员工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
律师解法: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由以上述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可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变更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的变更可以不经过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否则属于违法变更。这里注意的关键点是:(1)应有证据证明员工有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存在;(2)先调岗后解除,不能直接行使解除权;(3)调岗后的薪资应对应其新岗位薪资。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范畴,可以先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若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调动其工作岗位不符合程序,那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行为可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