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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去年4月前私自收养子女者可为孩子落户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3/22 14:40:30 ; 来源:北京法律咨询网  点击:4032
  北京市民政局、卫生局等5局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符合一定条件的,将可在取得《收养登记证》后,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本次北京市民政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主要是集中处理在民政部出台此项规定之前已经形成的私自收养问题。

  根据该通知,北京市公民2009年4月1日前在北京市私自收养子女的,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被收养的子女年满14周岁或收养人符合收养法一定条件的,将可在取得《收养登记证》后,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应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派出所,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北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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