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5-18 【失效时间】 【全文】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 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