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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判商家十倍赔偿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5/7 15:20:33 ; 来源:  点击:2676
    据悉,由于服用了假冒蜂胶胶囊,眼睛产生不适。郭女士和一起服用过假胶囊的丈夫吴先生将出售者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退还货款,并按货款赔偿十倍损失。

  2010年5月,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还货款1100元,并十倍赔偿郭女士和吴先生11000元。据悉,这是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因出售假冒商品而被判十倍赔偿的案子。

  郭女士和吴先生起诉称,由于郭女士两侧扁桃体切除需要补充营养,一直服用天宝康蜂胶胶囊5年,吴先生也一起服用。

  但是2009年,他们从赵先生处购买胶囊时,赵先生卖给了他们15盒假胶囊,并收取了货款1100元。郭女士服用后,眼睛出现黑斑并不断扩大。她怀疑是受蜂胶胶囊的影响,停止服用假胶囊后黑斑不再扩大。

  经天宝康经理确认,赵先生出售给二人的胶囊是假冒产品。郭女士和吴先生报案,但未与赵先生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原告认为,赵先生出售的胶囊是假冒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赵先生在退还货款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蜂胶胶囊符合法律对于食品的定义,赵先生对网络购物存在的产品质量风险应有认知能力。

  赵先生在厂家停止供货后通过互联网进货并销售,应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所售产品附有“假一罚十”的声明,应视为支付违约金的承诺。

  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返还郭女士和吴先生购买蜂胶胶囊的货款11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1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自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消费者起诉商家假一罚十的诉讼增长迅速,但是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的不足一成,而且没有一例为商家十倍赔偿。

  相反,在法庭上经过调解,有近四成的商家“付钱”让消费者撤诉。该案为第一例判处商家十倍赔偿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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