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驾驶出事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院判决维护公益
浙江在线10月19日讯 温州龙湾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
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
庭审时,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死者家属告了三方
今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郭副海持名为郭付森的驾驶证,驾驶安徽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车的王爱军,导致王爱军当场死亡。温州交警大队认定,郭副海负全部责任。
家里的顶梁柱没了,王父悲伤之余,将郭副海以及大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三方都告上法庭。
为通过司法途径尽快得到保险赔付,王家在起诉书中称,中国人保阜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承保人,应按
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拒绝埋单
但在庭审时,王家的索赔要求遭到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焦点就在于:郭副海没有驾驶证。
保险公司表示,此前,大龙公司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但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一点在交强险合同里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对驾驶人有责任的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由于王爱军当场死亡,未产生抢救费用,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龙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本案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爱军死亡的丧葬费、赔偿金计5万元。
此外,郭副海应赔偿王爱军丧葬费、赔偿金计95986元;大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交强险是种社会保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龙湾法院潘法官认为,本判决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首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本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
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赔付。
其次,有关强制性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可以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
第三,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新闻附件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区别于商业险。
2.醉酒驾车撞死骑车人 保险公司仍需赔
作者: 孙海雷 杨文涛 发布时间: 2008-09-10 10:35:14
中国法院网讯 驾车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给予赔偿。9月1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某11万元。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原告夏某某之子、佟某某之夫、张某之父)由路南向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停在路中绿化带旁边倪某某的自行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年5月31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临事判断、操作失误,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曾某某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三原告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被告辩称:曾某某是醉酒驾车,故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张某某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死亡,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已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故在本案中不再处理。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