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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者最低工资涨至960元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7/1 13:31:01 ; 来源:  点击:2545

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昨天,北京市人保局发布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比起上年增幅达20%。

最低工资去年未上调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王彦介绍,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80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增加160元/月,增长幅度为20%。据悉,这一涨幅比常年平均增长比例高出近一倍。

“最低工资标准是柄‘双刃剑’。”王彦解释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定得过高,意味着企业成本大幅提高,给企业造成过高负担;如果过低,则不能缓解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生活压力。”

自1994年起,北京市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至今已有16年,每年调整的平均增幅为10.02%。2009年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国家人保部要求,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困难,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做调整。

非全日制从业者同步调薪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也将随之上调。市人保局表示,7月1日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

此外,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市人保局表示,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并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解读

最低工资标准应为“净收入”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王彦表示,北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净收入”,其中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扣除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属违规行为。

同时,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也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保险福利待遇,也须由企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另行支付。

适用范围含试用期薪酬

市人保局表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像NGO、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也须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同时,劳动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在实习期间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约10万劳动者直接涨薪

据市人保局劳动关系处对19万名劳动者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估算,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约10万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将会有直接上涨。

“企业不应把最低工资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市人保局强调,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收入的“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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