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驾驶员无证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非常现实的问题。各地判决案例多多,也并不一致。至今,最高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也未见有官方权威性的观点。本人结合审判实践,就该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求广大同仁共勉:
笔者认为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字面理解,保险公司也只能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免责。更深层次的理解应站在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上分析问题,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通过交强险的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最大限度上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这才是立法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最多也只能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免责。
具体到个案上,应当充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内容,该保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 ,保单条款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该条款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按照民法原理,约定优于法定,由此可见,无证驾驶并非保险公司当然责任免除的范围, 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