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离婚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述条文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在我国,法律关于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有以下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居住地的确认,还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这需要在相关物业或居委会提取关于居住的证明文件。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军婚的案件:
另外一个问题是关于军婚案件的管辖。首先应明确的是,所有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全部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依据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规定: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规定: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5年11 月8日,国务院侨办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都算定居中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定是定居。涉外婚姻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