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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0】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552元 】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8004元 】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5804元 】
职工年平均
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552元 元 】 【56.31元/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153元 元 】 【36.04元/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8004元 元 】 【21.93元/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 5804元 元 】 【15.90元/天】
职工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2、海南2009—201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28日,海南省交警总队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新标准可作为赔偿的参照基数
制定 参照五类收入基本数据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交警总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当事人无论是私下调解,还是走上法庭,该标准都可以作为赔偿的参照基数。据了解,在新标准中,收入基本数据分成了五类:(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 元/年;(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五)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省统计局去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年均收入等5项赔偿标准比过去均有所提高。这意味着新标准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误工费 参照19种行业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标准》中,误工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为:
(一
)农、林、牧、渔业:
10793元
;(二
)采矿业:
24165元
;(三
)制造业:
18421元
;(四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2845元
;(五
)建筑业:
17793元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771元
;(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4115元
;(八
)批发和零售业:
18626元
;(九
)住宿和餐饮业:
15528元
;(十
)金融业:
43851元
;(十一
)房地产业:
20345元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098元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3938元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369元
;(十五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8124元
;(十六
)教育:
26889元
;(十七
)卫生、社会保障和
社会福利业:
27525元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644元
;(十九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519元。
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以20年为限
护理费 护理期限不超过20年
在护理费上,《标准》规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医疗费,是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另外,住宿费提高至150元/天。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残疾赔偿金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对于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
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
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100%。
在残疾辅助器具费方面,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此外,对于丧葬费,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而死亡赔偿金,则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增加了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即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3、2010年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海市统计局2010年2月11日《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据抽样调查,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838元,比上年增长8.1%;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324元,增长8.2%。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92元,比上年增长8.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804元,比上年增长7.6%。……”所以现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按上述新标准计算主张(计算方法见下表)。——上海王劼律师:13788912949
上海市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供参考)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8838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2324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20992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9804 |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
60周岁 及以下 |
576760 |
61—75周岁 |
28838×年限 |
75周岁以上 |
144190 |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
60周岁 及以下 |
246480 |
61—75周岁 |
12324×年限 |
75周岁以上 |
61620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 |
20992×年限 |
农村居民 |
9804×年限 |
|
|
残疾赔偿金 |
城镇居民 |
2883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农村居民 |
12324×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
|
|
|
4、河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66.99元。
来源 河南省统计网
5、
2010年度浙江省(除宁波市)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最新标准 |
据新华网公布,据统计200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而2008年为2272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而2008年为9258元。同比分别实际增长9.7%和9.5%。这样从2010年5月1日起,浙江省(除宁波市)人身损害死亡、残疾赔偿金将有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可选择适当时机提起诉讼。
残疾等级 |
2009年度残疾赔偿金 |
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十级 |
18516 |
45454 |
20014 |
49222 |
九级 |
37032 |
90908 |
40028 |
98444 |
八级 |
55548 |
136362 |
60042 |
147666 |
七级 |
74064 |
181816 |
80056 |
196888 |
六级 |
92580 |
227270 |
100070 |
246110 |
五级 |
111096 |
272724 |
120084 |
295332 |
四级 |
129612 |
318178 |
140098 |
344554 |
三级 |
148128 |
363632 |
160112 |
393776 |
二级 |
166644 |
409086 |
180126 |
442998 |
一级 |
185160 |
454540 |
200140 |
492220 |
死亡 |
185160 |
454540 |
200140 |
492220 |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
6、
1、 2010年度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4月31日前标准: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33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1 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9 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8 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4725 元
眉山市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431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292 元
3.农村人均纯收入 4754 元
4.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3354 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8900 元
2010年5月1日后标准: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元
7、2010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正式公布数据及结合国民经济增长率及本站律师办理交通事故的多年经验,本站正式首先公布福建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6.8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80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5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82元/年(该数据为预测数)(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丧葬费约为14007元(职工平均工资28015元/年,该数据为预测数)。
以上数据除有二项为预测数据外,其他数据均为福建省统计局官方公布数据,可以作为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待统计局公布全部数据后本站将及时更新。
8、2010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2010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人均消费支出1608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9249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32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96元。
2009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4元;
人均消费支出14999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8509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03元;
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298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296元。
数据摘自青岛市统计局《2009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一至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百、、、、、、、百分之十。
2010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伤残赔偿具体数额
青岛市城镇居民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44736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8498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为89472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36996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34208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55494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78944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73992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2368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92490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五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68416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10988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313152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29486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357888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47984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402624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6482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44736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84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