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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合法理由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8/17 13:13:59 ; 来源:  点击:3601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房产新政),由于国务院房产新政的出台,导致很多购房者无法申请到按揭贷款,一些购房者有想退房的,为方便购房者了解有关商品房退房的知识,特根据我国商品房买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为购房者理出了十六个可以合法要求退房的理由: 

1、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 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 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

4、 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

5、 开发商未取得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预售或预订;

6、 订购、认购或预定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

7、 开发商出售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的;

8、 出卖人未告知买方而将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的;

9、 约定以按揭付款方式的,由于对方原因或者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签订按揭合同的;

10、 出卖方一房多卖的;

11、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买方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12、 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的;

13、 商品房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14、 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过大的;

15、 购房者延期付款或者出卖方延期交付超过一定期限的;

16、 产权证办理期限超过约定时间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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