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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借款人个人也要担责任

作者:教育网 ; 发布时间:2010/8/23 10:21:44 ; 来源:北京法律咨询网  点击:3617

   2009年7月8日,北京市高院举办“商事审判规则理论与实践论坛”,首以《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汇编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其中明确,借款人明知是假按揭仍向开发商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帮助开发商从银行套取贷款并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即使不占有所购住房也要担责。

   意见规定:借款人明知开发商是以融资为目的以个人名义贷款,仍向开发商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借款人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所购房屋,但其帮助开发商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并造成损失,借款人应就其过错向银行承担开发商不能偿还贷款部分10%以内的赔偿责任。

   其他几种假按揭案件的审理原则是:借款人及开发商下落不明,贷款所购住房登记在借款人名下,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是因开发商欺骗、胁迫而签订假按揭合同,并且借款人未实际占有所购房屋的,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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