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确立了以投资主体为企业产权所有者的企业产权界定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企业,应当按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对待”。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
国务院有关部委也在规范性文件中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1月25日颁布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
4、农业部《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机制创新的意见》中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所有’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产权界定工作,明确产权归属。对于投资主体明确的,要尽快明确产权归属,办理有关产权证书。对于完全由个人投资只是挂靠在集体并交纳管理费的企业,其产权归属投资者所有”。
5、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12月21日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4条,
6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8条,
7、农业部1998年8月8日颁布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第6条,
8、《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9条都规定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企业产权界定原则。
“谁投资,谁拥有企业产权”的原则已经成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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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1月16日)
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就“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程序上可以通过“红帽子”企业产权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登记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变更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裁判;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对实体问题应当尊重“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审计等机关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三、涉及企业产权可能存在国有性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