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京建交〔2008〕29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www.bjjs.gov.cn)、“北京工商”(www.baic.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千龙”(www.qianlong.com)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自行出租住宅或非住宅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出租人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以上登记和备案工作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
(三)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应在租赁或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填报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承租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如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承租人为外地来京人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提供出租方的相关证明,并督促和帮助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登记或备案信息后,应通过备案系统查看提示信息,对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发现有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填报内容不准确的提示,在7日内予以整改。
四、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六、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8--0603)
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
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
4、《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
二○○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8--0603)
BF--2008--06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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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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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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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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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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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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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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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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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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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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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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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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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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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确认 |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
甲方(出租人)签章: |
乙方(承租人)签章: |
退房确认 |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
甲方(出租人)签章: |
乙方(承租人)签章: |
附件2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
BF--2008--0605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居间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居间人(丙方):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地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 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合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间人(丙方)签章: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联系方式: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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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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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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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价 |
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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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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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确认 |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
甲方(出租人)签章: |
乙方(承租人)签章: |
退房确认 |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
甲方(出租人)签章: |
乙方(承租人)签章: |
附件3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
BF--2008--0606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出租人:
租赁代理机构:
承租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为外地来京人员的,应填写《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 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www.breaa.cn)和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询),帐号为 ,乙方通过第 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 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POS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租赁代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 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币 元整(¥;: ),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租赁代理机构一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签章: 国籍: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一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表 号:市流调1表 │
│统计法》的规定,公民有义│ │制表机关:市流管办 │
│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
│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7]126 号 │
│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登记表序号 │ │ │ │ │
└─┴─┴─┴─┘
┌─┬──┬─────┬────────┬─┬───────────┬───────────┬────────┐
│基│姓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照片 │
│本│ 名*│ │ │ │ │ │ │
│信├──┼─────┴────────┴─┴───────────┴───────────┤ │
│息│身份│ │ │
│ │证号│ │ │
│ │码* │ │ │
│ ├──┼───────────┬───────┬─────┬─────┬────────┤ │
│ │民 │ │ 政治面貌* │ │受教育程度│ │ │
│ │ 族*│ │ │ │ * │ │ │
│ ├──┼───────────┼───────┼─────┼─────┼────────┤ │
│ │户 │□非农业 □农业 │ 婚姻状况* │ │ 联系电话 │ │ │
│ │籍 │□无户口 │ │ │ │ │ │
│ │类 │ │ │ │ │ │ │
│ │别* │ │ │ │ │ │ │
│ ├──┼───────────┴───────┴─────┴─────┴────────┴────────┤
│ │原籍│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盟、州) 区(旗、县) │
│ │户籍│ │
│ │地址│ │
│ │ * │ │
│ ├──┼──┬────────────────┬─────────────────┬────────┬──┤
│ │居 │□有│ 婚育证明* │□原籍证明 □本市证明 │ 免疫接种* │□有│
│ │住 │ □│ │□无 │ (18岁以下) │ □ │
│ │证 │ 无 │ │ │ │ 无 │
│ │件* │ │ │ │ │ │
├─┼──┼──┴────────────────┴─────────────────┴────────┴──┤
│家│家庭│□否 □是 人 16岁以下 人(其中: 男 女) │
│庭│户流│ │
│户│入* │ │
│信├──┼────────┬─────────────┬───────────┬─────┬────────┤
│息│户 │□是 □否 │ 与户主关系 │ │户主登记表│ │
│ │ 主 │ │ │ │ 序号 │ │
├─┼──┼────────┼─────────────┼───────────┼─────┼────────┤
│居│离开│年 月 日 │ 来 京 日 期* │_ 年 月 日 │来现住地日│ 年 月 日 │
│住│原籍│ │ │ │ 期* │ │
│信│日期│ │ │ │ │ │
│息│ * │ │ │ │ │ │
│ ├──┼────────┼─────────────┼───────────┼─────┼────────┤
│ │来 │ │ 居 住 类 型* │ │房屋登记表│ │
│ │京 │ │ │ │ 序号 │ │
│ │原 │ │ │ │ │ │
│ │因* │ │ │ │ │ │
│ ├──┼────────┴─────────────┴───────────┴─────┴────────┤
│ │现 │ 区(县) │
│ │住 │ │
│ │地 │ │
│ │址* │ │
│ ├──┼──────────────────────────────────┬────────┬─────┤
│ │所属│ │ 民 警 姓 名* │ │
│ │派出│ │ │ │
│ │所* │ │ │ │
├─┼──┼─────┬──────────┬─────────────────┼────────┼─────┤
│就│目 │ │ 就业单位名称* │ │ 就业单位行业* │ │
│业│前 │ │ │ │ │ │
│信│状 │ │ │ │ │ │
│息│况* │ │ │ │ │ │
│ ├──┼─────┴─────┬────┼─────────────────┼────────┼─────┤
│ │主要│ │ 职 业* │ │ 单位登记表序号 │ │
│ │从事│ │ │ │ │ │
│ │工作│ │ │ │ │ │
│ │ * │ │ │ │ │ │
│ ├──┼───────────┴────┴─────────────────┼────────┼─────┤
│ │参加│□无 □工伤 □医疗 □失业 □养老 □生育 │ 工作所在地* │ 区/│
│ │社会│ │ │县 │
│ │保险│ │ │ │
│ │ * │ │ │ │
│ ├──┼──────────────────────────────────┼────────┼─────┤
│ │在 │□无 □工伤 □医疗 □失业 □养老 □生育 │ 签订劳动合同* │□有 □无│
│ │京* │ │ │ │
│ │参加│ │ │ │
│ │社会│ │ │ │
│ │保险│ │ │ │
├─┼──┴──────────────────────────────────┴────────┴─────┤
│其│ │
│它│ │
└─┴────────────────────────────────────────────────────┘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编号: 填表日期:______年 月 日
说明: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2. 表中带下划线“××××”的项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填表说明
1. 身 份 证 号 码:无身份证的在第一格填特殊标识,16岁以下,填1,16岁以上,填2;
2. 政 治 面 貌: ①中共党员,②共青团员, ③群众, ④其它党派;
3. 受 教 育 程 度: ①研究生, ②大学本科, ③大学专科, ④高中,
⑤初中, ⑥小学, ⑦不识字;
4. 婚 姻 状 况: ①未婚, ②已婚, ③丧偶, ④离婚;
5. 原籍户籍地址: 按照身份证件内容详细填写至 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6. 家 庭 户 流 入: 指夫妻双方携带家庭成员来京并一同居住的家庭,户主为夫妻中一方;
7. 与 户 主 关 系: ①配 偶, ②子女, ③父母, ④祖父母, ⑤岳父母或公婆,
⑥孙子女,⑦媳 婿, ⑧兄弟姐妹,⑨其他;
8. 来 京 原 因: ①务工, ②务农, ③经商, ④学习培训, ⑤婚嫁, ⑥随迁,
⑦治病疗养, ⑧投亲靠友 ⑨其他;
9. 居 住 类 型: ①自购房屋, ②租赁房屋, ③寄宿, ④借住,
⑤单位宿舍, ⑥建筑工地, ⑦工作场所, ⑧其它;
10. 现 住 地 址: 填写至街道(乡镇)、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11. 目 前 状 况: ①就业, ②学生, ③丧失劳动能力, ④退休,
⑤从事家务, ⑥正在找工作, ⑦其他;
12. 就业单位行业: ①农、林、牧、渔业, ②采矿业, ③制造业, ④金融业, ⑤教育业,⑥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⑦建筑业, ⑧住宿和餐饮业,⑨批发和零售业, ⑩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⑾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⑿房地产业, ⒀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⒁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⒅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⒆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⒇其他行业;
13. 职 业: ①单位负责人, ②专业、技术人员, ③办事人员,④商业、服务业人员,⑤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⑥生产运输工人;
14. 其 它: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业务要求需增加的数据项,内容按照工作要求填写。
附二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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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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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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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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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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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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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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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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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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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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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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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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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确认 |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
甲方(出租人)签章: |
乙方(承租人)签章: |
退房确认 |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
甲方(出租人)签章: |
乙方(承租人)签章: |
附件4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
BF--2008--1002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
租赁代理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 (□是 / □否)已设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 人。
第三条 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 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
(二)出租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出租代理期限可延长 (□日 / □月)。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
(四)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二)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 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 ;乙方在 银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www.breaa.cn)和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询),账号为: ,乙方通过该账户收取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
(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 , , 。
第五条 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垫付押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 :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见附件三。
第九条 转委托
出租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出租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 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为的。
7、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有第十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第十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因乙方前述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四)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备案证明编号:
经纪人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一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 表 号:市流调2表 │
│法》的规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 │制表机关:市流管办 │
│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我们对│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
│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7] 126号 │
│ │ │ │
└──────────────┘ └───────────────┘
┌─┬─┬─┬─┐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登记表序号 │ │ │ │ │
└─┴─┴─┴─┘
┌─┬─┬─┬─────────┬───────┬─────┬─────┬───────┐
│房│个│姓│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主│人│ │ │ │ │ │ 日 │
│信│房│ │ │ │ │ │ │
│息│主│名│ │ │ │ │ │
│ │ │* │ │ │ │ │ │
│ │ ├─┼─┬───────┼───────┴─────┴─────┴───────┤
│ │ │证│ │ 证件号码 │ │
│ │ │ │ │ │ │
│ │ │件│ │ │ │
│ │ │ │ │ │ │
│ │ │类│ │ │ │
│ │ │ │ │ │ │
│ │ │别│ │ │ │
│ │ ├─┼─┴───────┴───────────────┬─────┬─────┤
│ │ │户│□本市 □外省市 □港澳台 □外籍 │ 政治面貌 │ │
│ │ │ │ │ │ │
│ │ │籍│ │ │ │
│ │ │ │ │ │ │
│ │ │地│ │ │ │
│ │ ├─┼─────────────────────────┼─────┼─────┤
│ │ │现│ 区(县)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住│ │ │ │
│ │ │地│ │ │ │
│ │ │ │ │ │ │
│ │ │址│ │ │ │
│ │ ├─┼─────────────────────────┼─────┼─────┤
│ │ │户│ │ 国 籍 │ │
│ │ │ │ │ │ │
│ │ │籍│ │ │ │
│ │ │ │ │ │ │
│ │ │地│ │ │ │
│ │ │ │ │ │ │
│ │ │址│ │ │ │
│ ├─┼─┼─────────────────────────┼─────┼─────┤
│ │单│单│ │负责人姓名│ │
│ │位│ │ │ │ │
│ │房│位│ │ │ │
│ │主│ │ │ │ │
│ │ │名│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所│区(县)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在│ │ │ │
│ │ │地│ │ │ │
│ │ │ │ │ │ │
│ │ │址│ │ │ │
├─┼─┴─┼───────┬─────┬───────┬───┼─────┴─────┤
│房│建 筑 │ │建设性质* │ │所有权│ │
│屋│类 型*│ │ │ │类型* │ │
│信├───┼───────┴─────┴───────┼───┼───────────┤
│息│所 在 │ 区(县) │房产证│ │
│ │地 址*│ │ 号 │ │
│ ├───┼─────────────────────┼───┼───────────┤
│ │所属派│ │民警姓│ │
│ │出所* │ │ 名* │ │
├─┼───┼─────────────────────┼───┼───────────┤
│出│出 租 │ □直租 □中介 □转租 □委托 │出租间│ 间 │
│租│方 式*│ │ 数* │ m2 │
│信├───┼─────────────────────┴───┴───────────┤
│息│出 租 │□生活居住 □日常办公 □生产加工 □铺面经营 □家庭旅店 □其它 │
│ │用 途*│ │
│ ├───┼─────────────────────────────────────┤
│ │租 住 │本 市: 人 外省市: 人 港澳台: 人 外 籍: 人 │
│ │人 员*│ │
│ ├───┼───────────────────┬─────┬───────────┤
│ │租 │□月 □年 元 │ 纳 税* │ □已缴 □未缴 │
│ │ 金* │ │ │ │
│ ├───┼─────┬─────────┬───┴─────┼───────┬───┤
│ │登 记 │□已办 □ │ 签订责任书* │□治安 □消防 │ 租赁合同* │□有 │
│ │备 案*│ 未办 │ │□婚育 □ 无 │ │ □无 │
│ ├───┼─────┴─────────┴───┬─────┼───────┴───┤
│ │出租起│ 年 月 日 │出租截止日│ 年 月 日 │
│ │始日期│ │ 期* │ │
│ │ * │ │ │ │
│ ├─┬─┼───────────────────┼─────┼───────────┤
│ │中│公│ │联 系 电 │ │
│ │介│ │ │ 话* │ │
│ │ │司│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转│转│ │ 现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租│租│ │ │ │ │ │
│ │ │人│ │ │ │ │ │
│ │ │姓│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证│ │ 证件号码 │ │
│ │ │ │ │ │ │
│ │ │件│ │ │ │
│ │ │ │ │ │ │
│ │ │类│ │ │ │
│ │ │ │ │ │ │
│ │ │别│ │ │ │
├─┼─┴─┴───┴───────┴─────────────────────────┤
│其│ │
│它│ │
└─┴─────────────────────────────────────────┘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编号: 填表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2. 表中带下划线“××××”的项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填表说明
1. 政 治 面 貌: ①群众,②中共党员,③共青团员,④其它党派;
2. 证 件 类 别: ①身份证, ②护照, ③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④其他;
3. 地 址: 详细填写至 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4. 建 筑 类 型: ①平房, ②楼房, ③出租大院,④地下室,⑤人防设施,⑥其它;
5. 建 设 性 质: ①住宅,②写字楼,③临时建筑,④公共建筑(体育场馆、电影院),⑤生产建筑(库房、厂房、市场),⑥其它;
6. 所 有 权 类 型: ①个人, ②单位。
7. 其 它: 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业务要求需增加的数据项,内容按照工作要求填写。
附二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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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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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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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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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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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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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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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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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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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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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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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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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确认 |
对上述情况,租赁代理机构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
委托人(甲方)签章: |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签章: |
退房确认 |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
委托人(甲方)签章: |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签章: |
附三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乙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双方应在此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