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
法定婚假 |
晚婚假 |
参考文件 |
北京 |
1~3天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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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1~3天 |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
天津 |
1~3天 |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北 |
1~3天 |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东 |
1~3天 |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江苏 |
1~3天 |
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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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南京 |
1~3天 |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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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
1~3天 |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十天 |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
浙江 |
1~3天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广东 |
1~3天 |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福建 |
1~3天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四川 |
1~3天 |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重庆 |
1~3天 |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南 |
1~3天 |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北 |
1~3天 |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南 |
1~3天 |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安徽 |
1~3天 |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辽宁 |
1~3天 |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吉林 |
1~3天 |
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黑龙江 |
1~3天 |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甘肃 |
1~3天 |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广西 |
1~3天 |
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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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1~3天 |
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海南 |
1~3天 |
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江西 |
1~3天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内蒙古 |
1~3天 |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宁夏 |
1~3天 |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西 |
1~3天 |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陕西 |
1~3天 |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新疆 |
1~3天 |
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云南 |
1~3天 |
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