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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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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劳社仲发[2009]35号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发布日期】2009.02.19 |
【实施日期】2009.04.0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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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标志】17058936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京劳社仲发[2009]35号)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昌平区和延庆县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和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区县和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分歧,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五、本市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二:
【法规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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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政办函[1997]35号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发布日期】1997.03.14 |
【实施日期】1997.03.14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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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标志】16784812 |
京政办函[1997]35号文件有误(请自行销毁),现重新印发京政办函[1997]35号文件,请以此件办准。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1997年3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
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通知
(京政办函[1997]35号)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将地处远郊区县的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下放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请示》(京仲委字[1997]1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平谷县、昌平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的中央和市属中外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以后,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该由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