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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情形、范围及方式

作者:教育网 ; 发布时间:2010/9/1 16:23:02 ; 来源:  点击:5708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下,如果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总结: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按照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可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存在“过错”,也即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劳动者存在过错,即劳动者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第二、用人单位存在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第三、用人单位的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形下,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或解除,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前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一般来说,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针对不同情形,又有下列具体损失范围: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2、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劳动者(侵权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该劳动者(侵权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或解除,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前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给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前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依据: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一)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二)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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