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原《国家赔偿法》曾是我国人权进步的标志,但15年后的今天,不但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脚步,反而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在此背景下,新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无疑万众瞩目,并注定要背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
以下是我对新《国家赔偿法》中的闪光之处所做的简要归纳:
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条的修改,突破了国家赔偿责任系违法原则这一归责原则,综合整部新法,其归责原则是多元化的。也正是该法第二条的修改,才确立了整部新《国家赔偿法》的基调。
第二大亮点:取消“依法确认”前置程序
而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有此确认程序极大损害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因为作为国家机关让其确认自己的行政行为是违法是十分困难,其在开始做出行政行为时总会有充分的理由,事后再让其确认先前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还要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这无异于要求行政机关自打耳光,何况还要牵涉到经济利益……所以,行政行为违法性确认程序使得行政赔偿无异于与虎谋皮。
新《国家赔偿法》中的该条删除“依法确认”。取消了“依法确认”的要求,即取消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事前确认程序:如果没有取消,则当事人如果要要求司法救济,则需要经过:申请行政行为违法确认——申请赔偿——诉讼;按照新《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诉讼。少走一个程序,更有利于请求人得到司法的保障。
第三大亮点: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新《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同时第二十六条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新《国家赔偿法》的第十五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该类案例中此种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该规则的确立将具有明显的现实作用:第一,减轻了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使赔偿请求人不需要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明;第二: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第三,有利于改善监管条件,减少牢头狱霸的产生。
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原第十五条)中明确将看守所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虽然不论是否将看守所列入赔偿义务机关,只要看守所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被看守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是要赔偿的,这即便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就有不少这样的成功案例。
但该条新增“看守所”仍可谓一大亮点,明确将“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也正是回应了当前看守所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比如以前有的看守所以私了等非法治方式解决本应国家赔偿的问题。
第五大亮点: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新《国家赔偿法》从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条,都是对赔偿委员会的处理程序、期限及赔偿请求人救济途径所作的规定。
如首次规定了赔偿委员会的处理程序和期限,明确了赔偿委员会的审查方式——书面审理。甚至可以对于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赋予了赔偿委员会很大的权力。在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时限上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最长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这些新增内容对于发挥赔偿委员会的功能,客观公正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都是一个基本的保障。并且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救济途径、给予上级机关监督依据,以防止赔偿委员会可能作出的违法决定。
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条是对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重大修改,可谓新《国家赔偿法》浓墨重彩的一笔,引入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一扫“国家不赔法”的吝啬形象。但因为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还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同时使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原条款规定的第三条(一)、(二)项和第十五条(现第十七条)的(一)、(二)、(三)项内容,而是包括了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全部内容。
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该条系对原《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的修正,新增的第二和第三款可谓一大亮点,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以上两款完善并保障了赔偿金的支付,将来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相应的法律文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新《国家赔偿法》的七大亮点在此已经归纳结束,但对该法的争议却远未停歇,叫好声和质疑声仍都未绝于耳,如可能出现的“合法刑拘”、国家刑事赔偿范围中依然没有兜底条款等问题仍然需要我们法律学人发挥我们的智慧去解决。但新《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正是与时俱进的体现,必将使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台阶,再次成为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巨大进步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