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3/29 0:54:43
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在线咨询: 48948510
实用工具
业务范围
服务承诺
联系我们
 首页 >> 正文  

丈夫家外有家被诉离婚 妻子精神赔偿获法院支持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9/2 11:08:15 ; 来源:  点击:3480

   老公出轨与人同居,并育有一子,妻子起诉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江苏江阴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1998年年初,杨女士与林先生相爱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是自从2006年林先生被公司派往杭州办事处担任负责人以后,林先生逐渐对杨女士表现出冷漠,并且经常借故不回家。经过调查,杨女士发现丈夫已经在杭州安家,不但与人同居,而且还生了孩子,于是向丈夫提出离婚。考虑到离婚对自己的名誉和工作都会带来影响,林先生向妻子忏悔,保证与第三者分手,每月至少回家一次。但是保证过后的林先生不仅没有与第三者分手,反而变本加厉干脆不回家。

  今年5月,杨女士一气之下将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儿子由林先生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林先生在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并以林先生与他人同居生子,存在过错为由,要求给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杨女士关于孩子抚养的意见,愿意补偿2万元,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自己并不属于非法同居,而是婚外恋,导致其婚外恋的原因是杨女士有赌博恶习以及其它不检点行为,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法院审理中,依据杨女士申请,法官到医院调取了第三者的产科病历,病历中家属一栏有林先生签字,并注明与病人关系为夫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因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确实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
  ·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城市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征收契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非财产所有人未
·律师析案: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时直管公房和单位公
·公房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交税?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子女抚养 更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监护权如何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执行问题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原则
·赞助商链接
  友情链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诉讼费计算器 北京法律咨询网 彼雪戈品牌策划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服务承诺 - 律师团队 - 业务范围 - 友情链接 -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9号院2号院慎衡律师楼
联系人: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92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