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张先生向刘女士借款15万元。2005年,张先生与刘女士结为夫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刘女士认为当初的那笔钱并没有因为二人关系的变化而改变,15万元的借款仍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刘女士在婚后一直要求张先生归还。2006年,张先生向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还清。此后,张先生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还了刘女士近10万元。
2007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
离婚,此时,张先生还差5万余元没还上。发现张先生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还欠款并支付利息4000元。开庭时,张先生不同意还钱,称自己和刘女士原是夫妻,结婚时装修房屋的钱是他出的,且刘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刘女士钱了。张先生还说,婚姻期间,家里的每笔账目都有账本记载,但离婚后账本被刘女士拿走了。那么,此案中刘女士能要求张先生还款吗?
律师评案:债法中有一个词就是“混同”,这是债消灭的一种方式,债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债的消灭原因)而消灭,消灭后意味着当事人不再负有义务。结婚就属于“混同’,可以导致债的消灭,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和刘女士虽然结婚,但是,刘女士非常明确的表示,结婚不导致债的消灭,并且要求张先生出具了欠条。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刘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并没有导致债的消灭,在二人离婚后,刘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张先生婚前向刘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先生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张先生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张先生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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