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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必须了解的十大法律问题

作者:教育网 ; 发布时间:2010/12/22 11:12:31 ; 来源:教育网  点击:5676
 
1、婚前的财产经过8年会自动转为共同财产吗?
正解:不会。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存在经过一定期限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形。所以,不论是8年,还是80年,婚前的财产都不会直接自动转为共同财产。
请记住,不是不能成为共同财产,而是不能仅因为时间因素而自动转为共同财产。在经过一定程序或者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成为共同财产的。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说法?这当然不是普通百姓的创造,而是有依据的。因为199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指导意见(有兴趣的可以去搜,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这个《意见》的第6条中,这样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正是这个规定深入人心的缘故,所以才造成现在好多人对共同财产的概念仍然存在误解。
 
    2、离婚时,一方支付抚养费是不是按照工资的20%比例支付?
   正解:不是。关于抚养费的标准,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按比例进行支付。

    在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将费用支付给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费用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上海的标准为800—1000元,当然这是双方协议不成后由法院判决时依据的标准,如果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可能会有变化。
 
    PS:同第1个问题一样,这个说法也并非空穴来风,起源也是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样是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一份意见,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个《意见》中的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只能说我们的规定变得太快,让大家无所适从。
 
    3、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法院一定不会判决离婚,是这样吗?
   正解:这个问题的答案没有法条做依据,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在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我曾经代理一个作为被告的当事人,经过努力,使法院连续两次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但是,特别想提醒大家的是,诉讼案件与我们生活的世界中其他事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打个比方,你可以根据一段时间市场上大白菜的平均价格来判断你某一天买的白菜是不是被宰,但是,对于一个案子来说,却不能根据以往多数案子的结论来提前判断自己案子的结果。简单地说,即使在目前,多数离婚案子在第一次诉讼时,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也不能因此就说下一个案子也会是这个结果。因为每个人的遭遇是不同的,如果举证充分,第一次提出诉讼要求离婚而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并非没有。
 
    当遇到这样的案子时,如果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我会告诉我的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第一次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概率为20%左右,这是一个相当低的可能性,如果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概率在50%左右,如果发生第三次离婚诉讼,这个时候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基本在80%以上。
 
    对于那些很想离婚却又担心判决结果的当事人,我会告诉他们:这个世界没有离不了的婚姻,只是时间问题,只要你有耐心,就有出路。
 
   PS:有关前面所说的6个月的规定来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这一条中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然,原审被告起诉的除外。
 
   4、婚后,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私通,是否构成通奸罪?可以到POL*ICE报案吗?
 正解:不构成犯罪,而且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大陆的刑法中,不存在“通奸罪”这一罪名,而只有一个听起来比较类似的“重婚罪”。(只是听起来类似,内涵还是有区别的)。既然不构成犯罪,那么也就无从到POL*ICE报案。
 
   根据我的经验,POL*ICE介入夫妻家庭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候,有时虽然没有暴力行为,但是涉及到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候,也会惊动POL*ICE。至于其他财产、子女抚养等家庭内部纠纷,派出所的POL*ICE一般是不会插手的,而是建议当事人寻求法院解决。
 
    如果你问,为什么POL*ICE不管我们的事?一个较为专业点的回答是:POL*ICE一般的职权范围是在治安或刑事案件范围内,而普通的民事纠纷并不由公安部门来负责。
 
    再多说一点,如果两个人发生肢体冲突而通过拨打1*1*0的形式把POL*ICE叫来,那么,1*1*0的出警纪录或者询问笔录(如果有的话)在日后是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当时这些东西没有,那么在发生诉讼时,一方也可以委托律师凭法院开出的调查令前往公安部门调取。
 
    5、我老公隐瞒或转移自己的收入、存款,那么,我可以要求法院帮我查询他的银行账号吗?
  正解:目前国内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没有规定法院有义务协助当事人调查另一方的银行账号,因此,你是不能要求法院来查询他的银行账号的,但是,如果你有他的账号,那么,你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他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
 
    向大家另外介绍个小常识,我国的《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只有POL*ICE在刑事侦查时才可以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信息,而在婚姻案件,当事人是不能够通过法院来查询的,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了解。
 
    对于除了银行账号外的其他财产呢?目前,在上海,在诉讼阶段,法院一般也是不会主动去查询的,即使当事人提出申请,因此,包括车辆、股票等信息这些都要当事人自己寻求途径查询。只有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法院才会主动地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以上的情况基本涵盖中国内地范围,唯一例外的是,2009年年底的时,广州市出台了一个地方性的规定,全称为《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我转述一下,大意是: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而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原文可上网搜索)。这在国内开了夫妻互查财产的先河,出来后争议不断。但只是一个省会城市的地方性的规定,并不是法律,因此,效力范围十分有限。
 
    总结一下,你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打离婚官司,都不能通过法院来调查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对于其他财产线索,如果是在除了广州市以外的地方,结论与前边相同,如果是在广州市,可以依据这个规定来操作,但是效果如何,我这个上海的LAWYER也无法告诉你。
 
    6、一个女性当事人问我,孩子今年7岁了,我和我丈夫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正解:如果你和你丈夫调解不成,那么要由法院根据你们各自的条件来判断谁更适合抚养孩子,然后把孩子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在离婚诉讼中,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其他的都是这一原则的参考。还有一个原则,与本条问题有关,那就是:法院在决定孩子的抚养权时,唯一依据是看孩子由哪一方抚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不会看夫妻与孩子谁的感情好(我这样说的意思,是指夫妻哪一个与孩子感情更好这一事实比判断由哪一方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还要难,感情的事本来就很难说清楚)。
 
    当然,上述论断还要加上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如果孩子不满2周岁,那么一般应判给女方抚养,请注意,这不是实践上的惯例,而是由法条做依据,依据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个《意见》第一条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当然也有些例外,想知道是什么吗?上网查吧。。。。开个玩笑,这个问题以后会专门和大家讨论,暂不展开。还有一个例外,同样来自上面的《意见》,那就是,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如果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具体哪一条,你如果你搜到《意见》的全文了,那就一目了然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孩子不满2周岁,判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孩子超过10周岁,则要参考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在2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呢?这个时候就要看双方的证据与双方的实际情况了。
 
    前面写得有点罗嗦,下面写得简炼点:
 
    7、我们的房子是老公结婚之前买的,产权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我们共同还贷,现在我们离婚,我可以主张分割房子吗?
 
  正解:可以,但是,只能主张你参与还贷部分的财产价值。打个比方,男方在婚前买的一个房子,产权证为男方一个人的名字,两个结婚后,共同还贷,四年后,两个人离婚,这四年还贷金额为20万元,那么,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即20的一半,为10万元。当然,如果房子的价值上涨,那么女方可以主张的金额会按根据比例上升。
 
   PS:两个人离婚时,如果产权证上有男,女两个人的名字,那么一般情况是,将房子判归主贷人所有,而由主贷人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差价。
 
    8、我和丈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我不想让孩子再见到他爸爸,我可以不许我前夫来看孩子吗?
  正解:不可以,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不再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但也有对孩子也有探视权。这是基于这样一个规定,即: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也是一项重要的伦理规则。而且,作为孩子的一方,他也有权利见到自己的爸爸,这也是他的权利,虽然在他未成年的时候,他的权利大部分是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抚养他的一方来代他行使。
    当然,上述情况也并非没有例外,如果允许对方探视的话,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或其他损害孩子成长的情形,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可以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阻止对方进行探视的,这种情况需要足够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多见。
 
    PS:在实践中,有时有抚养权一方会制造各种障碍阻止另一方来探视孩子,方法有很多,也会有个别因为探视权的行使问题重新上法庭的。
    PS:《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9、我老公有了外遇,我们的财产大部分是我赚的,我想和他离婚,但是不想把财产分给他,怎么办?
   正解:这个不好办,很难办……
    根据据婚姻法的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你可以根据你们的财产情况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要具体根据过错方的行为以及过错方给非过错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来判断。
 
    PS:一般来说,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失费)时,除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外,法院在判决时会特别谨慎,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使支持了,金额也会远低于当事人的预期。而且,需要你了解的是,在法律上,离婚的精神损失费从来没有被明文写进法条。
 
   10、结婚前,他给我买了钻戒、对戒、吊坠这些首饰,现在离婚了,他想重新分配这些财产,可以吗?
  正解:他当然可以————但是,后面很重要——法律并不支持。(开个玩笑,一直都是女当事人问题,男士们别见怪)在共同财产的分类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不作为共同财产的,首饰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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