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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治堵新政”公布,2011年每月摇号分配2万余购车指标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12/23 16:47:46 ; 来源:教育网  点击:2971
■ 北京“治堵新政”公布
·【2010年备案时限】通告规定,各汽车销售企业将2010年12月23日( 含23日)前的小客车购车合同、定金收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0年12月24日18使前报送企业所在区县商务委备案,经审核确认后凭确认证明办理相关手续。24日以后至2011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小客车可能将无法备案。
·【限量】十二五期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企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和个人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小客车配置指标。
·【限行】继续实施和完善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管理措施,继续实施机动车工作日区域限行措施,适时采取重点路段高峰时段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措施。
·【限牌】2011年度小客车总量额度指标24万个,平均每月2万个。其中个人占88%,客运占2%,其它单位占10%。
·【摇号】参与摇号须符合三条件:住所所在本市,名下本市登记汽车,持驾驶证。持本市暂住证、居住证的人员,需满足缴个税五年以上。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外地车进京】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五环路行驶的,需办理进京通行证,持有进京通行证的,工作日7-9时,17-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17时也要遵守北京市尾号限行措施。
·【交易、报废】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停车收费】一类地区为二环路含以及CBD商业区、燕沙地区、中关村西区、翠微商业区等。二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是地区为五环路以外的区域。露天停车、停车楼库价格实行阶梯价,居住区及夜间价格原则保持不变。一类地区占路和露天停车标准为每小时十元和每小时八元,地下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6元,二类地区站道和露天停车收费分别为每小时6元和每小时5元,地下每小时5元。小区居民车辆凭有效证件停放在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标准按照居住区停车标准收费每小时一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将于2010年12月23日下午3点召开“北京交通改善措施”新闻发布会。届时,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交通委等有关单位领导将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王惠: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北京出台缓解交通拥堵的综合措施”。我想大家都知道,前些日子,为了缓解首都的交通拥堵状况,优化北京的发展环境,方便市民出行,北京市交通委公布北京市关于缓解交通拥堵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以后受到媒体和市民的极大关注,今天为了回应大家的关注,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交通委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到这里,为媒体朋友介绍北京市出台缓解交通拥堵的综合措施。之后我们还要回应各位关切的问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大约一个小时。

  首先介绍一下出席发布会的有关领导,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正宇,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刘小明,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赵磊,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王荣梅,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李少明,现在把时间交给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正宇先生,介绍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的综合措施。

  周正宇: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能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综合措施的相关内容。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一直将交通工作作为全市工作的重点,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在机动车由2005年底258万辆增加到2010年12月的478万辆过程中,较好维持一定水平的交通保障和服务能力。交通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和出行需求快速增长的需要,圆满完成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交通保障任务。但随着城市化、现代化、机动化进程加快,北京市交通形势日益严峻,一些时段交通拥堵严重,人口高度集聚,机动车增长迅速,公共交通吸引力不够,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与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势头不适应的问题,急需果断采取措施应对和解决,缓解交通拥堵,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方便市民出行。

  经过三个多月的反复研究,在征求方方面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政府提出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的工作意见和北京市非居住区停车价格调整方案,并于12月13到19日面对社会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网上共收到意见建议2929件,信函和传真425件,其中94.2%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扶持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非居住区停车价格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1022件,表示赞同和提出具体意见占63%。此次我们采取专家提出的相关意见,主要增加了加快教育、行政、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向新城配置,鼓励就近就业,从源头上解决市民出行需求的,将第17条修改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体及户外公益广告,深入开展绿色出行和环保知识等方面的宣传,这里面吸收了关于增加户外公益广告的建议。在第19条增加了严格公务车使用管理的内容。第20条修改为:当遭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可能引发严重交通拥堵的情况,适时采取交通拥堵路段高峰时段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措施,之前是“必要时”,这次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把这个进行了细化。第22条增加了优化环路出路口的内容。第23条增加了研究开发机动车电子牌照信息系统,加强智能化的内容。

  在北京市非居住区停车价格调整方案中,公布方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如下调整,一是适当降低二三类地区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也就是二类地区占道收费由每小时七元降至为每小时六元,三类地区由原方案每小时三元降至为每小时两元。二是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缩小了停车收费计时单位,停车收费计时单位由原来的半小时,现在调整为15分钟,这样可以更好减少市民出行停车位的利用率。三是在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给予政策优惠。小区居民车辆凭有效证件停放在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标准按照居住区停车标准收费每小时一元,这和夜间停车价格基本一致的。

  我们感谢广大市民在方案形成过程中的积极参与理解和支持,并进一步增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的信心。今天市政府已经以印发42号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这里首先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内外大城市交通发展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标准监制和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运用科技、经济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力度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为做好四个服务,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提供交通保障。

  二是工作目标,总体目标是确保交通按照顺畅,一,改善交通运行状况,确保中心城特别是核心区交通运行状况不恶化,重点路段交通状况得到改善。方便市民出行,确保为国务、国事活动提供有利的交通保障。第二个目标,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到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要达到50%左右,自行车出行比例保持在18%左右,小客车出行比例控制在25%以下。第三个目标,减少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高于2010年的水平。第四个目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交通安全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到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7以下。

  三是综合措施,共28条,概括起来分为建管限三个方面,建的措施主要内容有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严格控制中心城建设总量和增量,加快新城建设,有效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加快教育、行政、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向新城配置,鼓励就近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市民出行需求,充分发挥交通引导和服务作用。编制实施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规划,确保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等基础设施用地,将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应该评价纳入审批环节,全面落实配套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加快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全面推进中心城、干道网系统建设。打通一批中心城断头路,建设400公里微循环道路,全面建成北京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市级公路干道网。加快中心城轨道交通建设,编制完成中心城轨道交通线网加密规划。

  十二五新线开通中心城到80%,并按两至两分半的发车间隔配制车辆。构建共同快速通行网络,以中心城为重点,依托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网,公交专用道,大容量快速公交等线路,通过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地面公交站等级系列建设,新增公交到150公里以上,新建九处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五处公交中心站和25出首末站。关于管的措施,停车价格按照区域和场所实行阶梯价格,研究制定重点路段或区域交通拥堵收费方案,择机实施。改善自行车不行活动,倡导绿色出行,建成1000个站点,积极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建成3万个以上出位的换乘停车场。

  实施疏堵工程,下放部分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市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常规疏堵项目和管理,制定开放使用地下环网的管理办法。建设新一代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包括建立交通发布系统、车载导航等,建设交通拥堵收费管理系统,停车泊位管理系统,加强机动车智能化管理。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一些违法行为,实施连续处罚,加强对火车、黄标车的管控。允许机场大巴、校车等用公交专用道。加强停车治理和经营管理,加强停车泊位的管理,严格停车经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纳入市区县两级的审核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区县、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大力倡导现代交通理念和开展文明交通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及公益广告,深入开展绿色出行和环保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现代交通意识,引导交通出行方式的转变。

  关于限的措施,实行小客车保有量增量的调控,缓解小客车的增长较快的势头。十二五期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并严格公务车使用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和个人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小客车配置指标。继续实施和完善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管理措施,继续实施机动车工作日区域限行措施,适时采取重点路段高峰时段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措施。对本市客车、长途客车除外,早晚时段禁止在五环路道路行驶,同时还需遵守工作日高端时段区域限行的有关规定。以上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意见确定的原则和评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今天发布了几项缓解拥堵措施的规定和办法,下面重点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关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今天市政府以政府令的方式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首先规定的第一条明确了目的和意义,为了落实本市城市综合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这里明确,第一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第二市里专门成立一个摇号的管理工作机构。第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就是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来办理登记的手续,这是我们基本的原理。关于个人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这是关于个人的三个基本的条件。关于住所地分成五类人员,(一)本市户籍人员;(二)驻京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在京居住的 港澳台人员和外国;(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关于个人二手车交易报废方面的规定,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关于单位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及单位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我们在事实细则中给予了明确。指标的查验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新车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二是二手车在开具销售发票的环节。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制比例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市政府确定2011年度小客车总量额度指标为24万辆,平均每月两万多,指标额度中个人占88%,营运小客车占2%,单位占10%。以上是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与此同时,还发布了两个相关的文件,一个是为了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由市政府14个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本市小客车额度指标的申请、审核、取得、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基本的原则是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窗口进行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首先要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其次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最后通过摇号方式通过指标编码。每月8号为指标截至日期,每月26日公开摇号。单位和个人应该自取得指标至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没有办理试为自动放弃。

  今天市商务委还发布了一个关于北京市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小客车手续”备案工作的通告,考虑到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发布前,有部分购车人已经缴纳定金,并与汽车销售企业签订小客车的销售合同,但是车辆还尚未到货,商务部门制定关于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小客车手续备案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请各汽车销售企业将2010年12月23日( 含23日)前的小客车购车合同、定金收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0年12月24日18使前报送企业所在区县商务委备案,经审核确认后凭确认证明办理相关手续。这一条我们集中是针对考虑到订车的这部分人群。

  四,关于北京市非居住区停车价格调整方案。市发改委今天公布了这个方案,进一步调整了停车收费标准,一类地区为二环路含以及CBD商业区、燕沙地区、中关村西区、翠微商业区等。二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是地区为五环路以外的区域。露天停车、停车楼库价格实行阶梯价,居住区及夜间价格原则保持不变。一类地区占路和露天停车标准为每小时十元和每小时八元,地下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6元,二类地区站道和露天停车收费分别为每小时6元和每小时5元,地下每小时5元。考虑到这四个方案实施的区域为全市范围,涉及到相关的准备工作,这个调整方案今天发布。2011年4月1日期正式实施。

  五,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今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此规定自2011年1月1日期,通告中规定,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五环路行驶的,需办理进京通行证,只有进京通行证的,工作日7—9时,17—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17时也要按照北京市高峰限行措施,即限行的尾号和区域与本市车辆相同。

  以上就是今天发布的主要内容。此次出台的管理交通拥堵措施,对小客车数量的过快增长有所控制,但是明年机动车总量还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缓解北京的交通拥堵将是长期的过程。道路畅通关系到在北京工作、生活的每一个人切身的利益,交通拥堵是政府和市民都不愿意看到的,此次缓解交通拥堵的综合措施,就是为了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决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享受到安全顺畅的环境而出台的公共管理措施。交通安全顺畅人人受益,缓解交通拥堵人人有责,生活在北京的每一个人,不仅是这座城市资源和现代化生活的分享者,更是这座城市的主人翁,良好的交通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希望广大市民与政府一起,从我做起,共同面对,共商良策,共同努力,共创未来,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此次治堵综合措施的数量调控方案是北京的一个新的管理措施,涉及到很多的个人、家庭和单位,尽管在制定管理措施时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给予假设和考虑,但是难免有意外的情况,我们会尽最大的可能妥善管理,随着工作不断深入,必要时也会对一些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我的发布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1、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 “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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