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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法律分析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12/29 11:03:55 ; 来源:教育网  点击:475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常常面临这样一种困惑,即在什么情形下可退出公司并如何获得其退出对价。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这不等于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股、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此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亦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得以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下面,笔者将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转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股方式退出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式包括股东内部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内部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在加入公司时即应重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设置,在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未雨绸缪,保护自身的权益。
    4、转股价格
     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合意的产物。通常情况下,双方可根据某具体时点的公司净资产所反映的公司价值,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股份的转让价格。
    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转股时参照股东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份额来确定转股价格的情况。尽管合同法作为私法尊重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但公平来说,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的数额仅能反映公司在注册时的筹资水平,而不能反映公司在某经营时点的价值。因此,通常情况下,股东股份转让时应根据该时点的公司价值来确定。
   
    二、退股
    1、 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首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规分析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情形其实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股东在不属于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下的退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实际上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税款并清偿完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由此可见,当公司被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被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法条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尽管如此,该项条款的设定为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四、股东退出方式的选择
    综合以上分析,协议转股、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是目前《公司法》框架下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主要方式。
    1、 优先考虑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转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协议退股在时间和费用上较为经济。上述途径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的优先选择。
    2、 向人民法院提起退股之诉
    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五、对公司股东方的相关建议
    1.进入公司时应考虑重视公司章程关于退出机制的具体设置
    为防范股东在退出公司时出现障碍,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的退出方式。
    2、 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决定其对股东会议决议的影响力
    鉴于股东会议决议也可以成为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也决定其对股东会议决议的影响程度。《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议的相关规定还包括:股东会议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此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在公司股东会议上,涉及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份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上述规定可见,股东所具有的表决权的大小将直接决定其对股东会议决议的影响力。如果提起动议的股东的意见在股东会议上不能达到法定多数,则该股东无法达到目的。因此,为避免在未来出现困难情形,股东在进入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其未来表决权的大小问题。
    总之,相比过去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新修订后的《公司法》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设定了相关通道,尽管在相关环节还存在不完备之处。我们期待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相关法律也会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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